关于民办教师后获得编制,其从事教师工作的工龄能否认定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时间段以及相关的政策规定。以下是根据现有政策进行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民办教师的工龄认定并非一概而论,而是根据不同时间段和具体情况有所差异。
一、对于1970年至1978年期间的民办教师:
- 根据山东省劳动局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88)鲁劳险字第258号),如果民办教师在这个时间段内被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其在校学习时间是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
二、对于1979年以后的民办教师:
- 同样根据上述通知,如果民办教师在1979年以后被推荐或考入上述学校学习,其在校学习时间则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
- 但是,如果民办教师被直接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者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并在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那么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是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
三、特殊情况:
- 如果民办教师应征入伍,并在退伍后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那么其入伍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入伍后的军龄和退伍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其他注意事项:
-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具体执行政策,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结合当地的具体规定进行判断。
- 此外,如果民办教师在获得编制前有脱离工作岗位上学的情况,根据相关政策,其间的工龄可能会予以间断,不计入连续工龄。
综上所述,民办教师后获得编制,其从事教师工作的工龄能否认定,主要取决于其被推荐或考入学校的时间、是否直接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学校学习并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以及是否存在应征入伍等特殊情况。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的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以获取最准确和权威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