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如何理解-马彩律师|法行宝
2026-05-16 合同纠纷

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通常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非直接收受现金或明显财物的方式,间接获取请托人提供的利益,且这种利益与其职务行为存在关联,本质上仍属于受贿行为。以下从几个关键角度详细解释这一概念:

  1. “其他交易形式”的具体表现
    “其他交易形式”是相对于直接收受现金、贵重物品等传统受贿方式而言的,常见形式包括:

    • 低价购买或高价出售:例如,国家工作人员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请托人处购买房产、车辆,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物品,差价部分实质是请托人输送的利益。
    • 合作投资: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合作”经商、投资,但实际未出资或仅象征性出资,却分得高额利润;或由请托人承担全部投资风险,国家工作人员“稳赚不赔”。
    • 收受干股:未实际出资却获得公司股份,并通过分红、转让等方式获取利益。
    • 委托理财:请托人以“理财”名义将资金交给国家工作人员操作,实际亏损由请托人承担,盈利归国家工作人员所有。
    • 其他隐蔽利益输送:如请托人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安排工作、支付费用,或提供免费旅游、高消费娱乐等。
  2. “非法收受”的核心要件
    认定“非法收受”需满足两个关键条件:

    • 利用职务便利: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利用本人职务上的权力、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包括已谋取或承诺谋取利益)。
    • 利益与职务行为关联:请托人提供的财物或其他利益,必须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存在对价关系,即“权钱交易”。例如,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审批项目、调整政策、逃避处罚等,请托人则通过交易形式输送利益作为回报。
  3. 法律定性:仍属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的本质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 交易形式不影响定性:无论财物以何种形式交付(现金、实物、股权、服务等),只要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均以受贿论处。
    • 数额计算:交易型受贿的数额通常以实际获取的利益与市场价值的差额计算。例如,低价购房的受贿数额为市场价与实际支付价的差额;收受干股的数额为分红金额或转让时的价值。
  4. 实务中的认定难点

    • 隐蔽性:交易形式往往披着“合法交易”的外衣,需通过调查资金流向、交易背景、双方关系等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 主观故意:需证明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请托人意图通过交易形式输送利益,且其职务行为与利益获取存在关联。
    • 市场波动影响:如股权价值随市场波动,需区分正常投资风险与受贿故意(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未实际出资却要求固定回报,可能构成受贿)。

总结建议:交易型受贿是反腐败斗争的重点打击对象,其核心在于“权钱交易”的本质。若您或身边人涉及此类问题,建议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法律风险。如有具体案件或疑问,可直接向我提问,我会结合细节为您提供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