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于志臣律师|法行宝
2025-09-05 刑事辩护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一概念,在法律语境下,特别是与受贿罪相关联时,具有明确的法律含义和构成要件。以下是对这一概念的详细解释:

一、核心构成要件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受贿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之一。它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这里的“非法”强调了收受行为的违法性,即这种收受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具体认定标准

  1. 实际控制财物:

    • 刑法理论和实务部门普遍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收受他人财物”要件的认定标准。
    • 行为人客观上虽未占有财物,但对财物有控制权的,可认定为收受了他人财物。例如,行受贿双方约定由行贿人代为保管财物,若受贿人对财物有随用随取的支配状态,则可认定其实际控制了财物。
  2. 代为支付财物:

    • 实践中,有些受贿案件中,行为人并未实际占有、控制贿赂物,而是授意或认可请托人代自己支付财物。
    • 这种代为支付财物的行为,实质上是将自己应当实施的行为和支付的费用等,利用职权让他人去完成,仍属于一种权钱交易,因此也应认定为收受了他人财物。
  3. 免除既定债务:

    • 某些受贿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与请托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后,请托人基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而免除相关债务的,属于一种变相的权钱交易。
    • 这种情况下,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实际收受了财物。
  4. 转让不良债权:

    • 当国家工作人员或其关系人作为债权人通过正常渠道难以实现某项债权时,有时会利用职权将相关不良债权转移给请托人来承接。
    • 这种转让债权的行为,若基于国家工作人员职权行为的一种利益输送,且债权确实难以实现,则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转让债权的行为系一种变相权钱交易。

三、关联要素

  1. 财物与职务行为相关联:

    • 收受的财物通常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使得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的。
    • 这种关联性是认定受贿罪的重要要素之一。
  2. 财物价值及数额标准:

    • 收受的财物应当具有一定价值,且达到一定数额标准。
    •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情节和地区标准有所差异,但通常都会设定一个明确的数额界限。

四、综合考量因素

在认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时,除了上述具体认定标准和关联要素外,还需要综合考量行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财物与职务的关联性等因素。例如,收受财物的时间节点(是否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前)、收受财物的形式(直接的金钱、贵重物品还是间接利益如安排亲属就业、提供旅游机会等)都可能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五、法律后果

一旦认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了他人财物,且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其他构成要件,那么该国家工作人员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包括有期徒刑、罚金等。

综上所述,“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受贿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之一,其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希望以上解释能帮助您更准确地理解这一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