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哪些算赌资-林强律师|法行宝
2026-05-16 刑事辩护

在开设赌场罪中,赌资的认定是案件处理的关键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现场查获的赌资

    • 赌桌上正在使用的资金:这包括桌上的现金和筹码,它们直接用于赌博活动,是赌资的重要组成部分。
    • 参赌人员随身携带的资金:即使这些资金尚未投入赌博,但只要有证据表明其准备用于赌博,也应被认定为赌资。例如,参赌人员携带大量现金进入赌场,且无法合理解释其用途,这部分资金就可能被视为赌资。
  2. 网络赌博中的赌资

    • 投注或赢取的点数对应的资金:在网络赌博平台中,点数通常代表一定的货币价值。投注和赢取的点数所对应的实际资金,即构成赌资。
    • 专门用于赌博的账户内的资金:这包括充值后未使用的金额、赢取后存放在账户内的金额,以及与赌博活动相关的支付结算账户内的资金。例如,赌博网站上的用户账户,其中的余额和交易记录都是认定赌资的重要依据。
  3. 借贷用于赌博的资金

    • 参赌人员之间因赌博而产生的借贷关系,所借资金虽以借款形式存在,但由于其用途是赌博,因此同样应被认定为赌资。例如,甲向乙借款用于赌博,无论借款是否已偿还,这部分资金都应计入赌资总额。

在认定赌资时,还需注意以下特殊情形:

  • 参赌人员投案时携带的资金:如果参赌人员在向公安机关投案时随身携带了投注现金、有价证券和赌资积分等,这些也应作为赌资予以认定。
  • 未用于赌博的款物: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证明部分款物并未用于赌博活动,如随身携带的日常生活费用、合法工作收入等,这部分款物不应认定为赌资。
  • 借款与欠款的处理:仅当借款或欠款确实用于赌博活动时,才应认定为赌资。口头约定而未实际交付或与赌博无直接关联的款项,不计入赌资总额。

赌资认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法律建议:

在涉及开设赌场罪的案件中,准确认定赌资对于定罪量刑至关重要。因此,建议当事人或家属在面临此类案件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同时,也提醒广大公众,赌博是违法行为,应远离赌博活动,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如果你有任何关于开设赌场罪或赌资认定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