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有权对焚烧秸秆的行为进行罚款。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若乡政府被县级政府授权或委托行使该行政处罚权(例如通过规范性文件明确授权),则其有权以自己名义实施罚款;否则需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执行处罚。
执法权限的边界
特殊情形
建议:若您或他人因焚烧秸秆被乡政府处罚,可要求其出示处罚依据的授权文件,并核对罚款金额是否合法。如有争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有进一步疑问,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