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那条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郭美娜律师|法行宝
2026-05-15 合同纠纷

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关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虽然条例的原文并未直接提及这六个字,但这一原则的精神在条例的多个条款中得到了体现,特别是在供用电合同的签订与变更方面。

具体来说,条例的第三十三条详细列出了供用电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合同的有效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这些条款的设定,实际上就是为了确保供电企业和用电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就各项关键要素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此外,条例的第三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这意味着,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任何一方希望变更或解除合同,都必须与对方进行协商,并在达成一致意见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这同样体现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概括起来,虽然《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没有直接提及“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这六个字,但条例中关于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等规定,都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的精神。这些规定确保了供电企业和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供电、用电秩序,促进了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