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用户逾期未交付电费时的违约责任,包括加收违约金和停止供电的措施。供电企业应依据此规定,合理、合法地处理用户欠费问题。同时,也提醒用户应按时缴纳电费,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违约费用或供电中断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