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不得对暂列金进行修改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具体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核心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暂列金额作为招标文件中明确列出的金额,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若擅自修改暂列金额,即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其投标文件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细化要求
《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进一步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七)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暂列金额作为招标文件设定的固定金额,投标人修改该金额属于未响应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可据此否决其投标。
暂列金额的法律性质与作用
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等。其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设计深度等因素确定,投标人无权修改,否则会破坏招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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