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纪艺旋律师|法行宝
2026-05-15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主要涉及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具体可理解为:当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且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时,行政复议应当中止。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释:

  1. 条款背景与目的:

    •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情况导致复议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需要暂时停止。第六十五条第二项就是针对其中一种特定情况作出的规定。
  2. 条款内容解析:

    •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这是触发中止情形的前提条件。当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即提出复议请求的公民)死亡时,其复议权利和义务将发生转移或消灭。
    • “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这是决定是否中止复议的关键因素。在申请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等)可能成为新的复议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然而,如果近亲属尚未明确表示是否愿意继续参加行政复议,那么复议程序就无法继续进行。
    • “行政复议中止”:在满足上述条件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中止复议的决定。中止复议意味着复议程序暂时停止,待中止情形消失后(如近亲属确定是否参加复议),再恢复复议程序。
  3. 实际应用与注意事项:

    • 在实际应用中,行政复议机关需要仔细审查申请人死亡的事实以及近亲属是否确定参加复议的情况。
    • 如果近亲属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参加复议,那么复议程序应当恢复进行;如果近亲属放弃复议权利或无法确定其意愿,那么复议程序可能面临终止或其他处理方式。
    • 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中止决定时,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说明中止的理由和期限。
  4. 相关法律规定与衔接:

    • 除了第六十五条第二项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了其他中止和终止复议的情形,如申请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改变原行政行为等。
    • 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行政复议机关需要综合考虑各种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确保复议程序的公正、高效和合法。

建议:如果您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遇到类似情况或对其他条款有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您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为您提供详细、准确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