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方宏图律师|法行宝
2026-05-15 行政纠纷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这一行为涉及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和程序公正性,需结合具体情形分析其法律效果及处理原则。以下是具体分析:

1.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主要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即行政机关需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告或第三人原则上无需承担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任,但若提出反驳理由或证据,可能涉及以下情形:

  • 反驳被告证据:若原告或第三人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提出反驳(如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疑),需在法庭调查阶段提出,并说明理由。此时,反驳理由或证据虽未在行政程序中提出,但法院仍会审查其合理性及对案件的影响。
  • 提出新证据:若原告或第三人提出完全新的反驳理由或证据(如行政行为作出后新发现的证据),需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因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情形(如不可抗力、客观障碍等),否则可能因超过举证期限被法院不予采纳。

2. 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前置阶段,而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后审查。两者在证据规则上的差异如下:

  • 行政程序中的“案卷排他性原则”: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原则上应以行政程序中的案卷证据为依据,不得在诉讼中补充未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证据(除非因原告或第三人原因导致证据未提交)。
  • 诉讼程序中的“新证据”例外:若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中提出行政程序中未提交的证据,法院需审查其是否符合“新证据”条件(如证据在行政程序结束后才形成,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行政程序中提交)。若符合,法院可能采纳;若不符合,可能因违反程序公正性被排除。

3. 原告或第三人提出新反驳理由或证据的法律效果

  • 对被告的影响:若原告或第三人提出的新反驳理由或证据直接动摇被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基础(如证明行政行为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被告需在诉讼中重新举证或说明,否则可能承担败诉风险。
  • 对法院审查范围的影响:法院原则上以行政程序中的证据为审查基础,但若新反驳理由或证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程序公正性(如行政机关隐瞒关键证据),法院可能依职权调查或要求被告补充证据。
  • 对原告或第三人权利的影响:若原告或第三人未在行政程序中提出反驳理由或证据,且无正当事由,可能在诉讼中面临举证不能的风险(如法院认定其未充分行使行政程序中的陈述、申辩权)。

4. 实务建议

  • 对原告或第三人:
    • 在行政程序中充分行使陈述、申辩权,及时提交反驳理由或证据,避免因程序疏忽导致诉讼被动;
    • 若需在诉讼中提出新反驳理由或证据,需提前准备“正当事由”说明(如证据形成时间、客观障碍等),并确保证据与案件关联性。
  • 对行政机关:
    • 在行政程序中全面收集、固定证据,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诉讼败诉;
    • 对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中提出的新反驳理由或证据,需及时回应并补充说明,维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总结:原告或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提出行政程序未提交的反驳理由或证据,需结合举证责任分配、程序衔接规则及“新证据”例外情形综合判断。若您涉及具体案件,可进一步提供细节,我将结合案情为您分析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