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只有借据没有出借凭证参照哪条法律规定不构成民间借贷-陈华律师|法行宝
2026-05-08 经济纠纷

在仅有借据而无出借凭证的情况下,若出借人无法证明实际交付了借款,则民间借贷关系可能不成立,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该条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这意味着,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需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如借据);二是出借人实际交付了借款。若仅有借据而无出借凭证(如转账记录、收条等),且借款人否认收到借款,出借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若无法证明,则合同未成立,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该条款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根据此规定,若借款人抗辩未收到借款,法院会审查出借人是否完成举证责任。例如:

    • 若借款金额较小(如几千元),现金交付可能被认可,但需结合其他证据(如证人、交易习惯);
    • 若借款金额较大(如数万元以上),法院通常要求出借人提供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否则可能认定借贷事实未发生。

实务建议:

  • 对出借人而言,签订借据时务必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或通过银行转账、第三方支付等方式留存交付凭证,避免口头约定;
  • 对借款人而言,若未实际收到借款,应在答辩中明确抗辩,并提供反证(如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证明未发生资金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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