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仅有借据而无出借凭证的情况下,若出借人无法证明实际交付了借款,则民间借贷关系可能不成立,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该条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这意味着,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需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如借据);二是出借人实际交付了借款。若仅有借据而无出借凭证(如转账记录、收条等),且借款人否认收到借款,出借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若无法证明,则合同未成立,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该条款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根据此规定,若借款人抗辩未收到借款,法院会审查出借人是否完成举证责任。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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