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一级的赔偿,单位需承担以下主要赔偿责任: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一级伤残职工可获得27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里的“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若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300%的,按300%计算。
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单位需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该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若单位未参保,则由单位直接支付),且需支付至职工退休或死亡。若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延长),单位需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按月支付工资。停工留薪期需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若需)
若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单位需根据护理等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则由单位承担)。
其他可能赔偿
特别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