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五月份来工作一年后,六月份辞职走的有年假了吗”这一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年假的享受是基于职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及当年的工作时间来计算的。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当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如果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的年休假,那么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来折算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并支付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具体到您的情况,您五月份来工作一年后,即到次年的五月份已经满一年工作年限,此时您应当已经具备了享受年假的资格。然而,您在六月份选择辞职,那么我们需要计算的是您在当年度(即辞职这一年)已经工作了多少天,以及根据这个天数来折算您应休的年休假天数。
折算的方法是这样的:首先确定您在当年度在本单位已经过的日历天数(从年初到您辞职的日期,即到六月份的某一天),然后将这个天数除以365天,得到的结果再乘以您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这个天数通常是根据您的工作年限来确定的,比如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为5天)。最后,从这个结果中减去当年度已经安排的年休假天数(如果有的话),就是您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是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也就是说,只有折算后超过1天的部分,您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在您辞职前已经安排了您休满当年度应休的年休假,那么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用人单位是不会再扣回的。
综上所述,您在六月份辞职时,是否还有年假以及年假的天数,需要根据您在当年度已经工作的天数以及您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来折算确定。如果折算后有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