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抚养费案件中,关于原告是孩子还是监护人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法律上关于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抚养费的权利主体是子女。抚养费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它体现了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这种义务是强制性的,不因父母离婚或其他原因而消除。因此,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
接下来,我们来看诉讼中的原告问题。虽然子女是抚养费的权利主体,但在实际诉讼中,由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能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因此他们无法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这时,就需要由他们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监护人在此处的角色是代表子女进行诉讼活动,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但监护人本身并不是抚养费的权利主体,也不是诉讼中的原告。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王某与李某离婚后,婚生女王某甲由母亲李某抚养。当王某拖欠抚养费时,虽然李某是王某甲的监护人,但她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起诉王某要求支付抚养费。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由李某作为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代表王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综上所述,抚养费案件的原告是子女(在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况下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而不是监护人本身。监护人的角色是代表子女进行诉讼活动,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抚养费案件中的诉讼主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