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什么时候退不认定-徐建华律师|法行宝
2026-05-05 刑事辩护

关于受贿罪中“退赃不认定”的情况,主要涉及退赃的时间节点和退赃与犯罪形态的关联性,具体分析如下:

  1. 退赃时间在犯罪既遂前
    若行为人在受贿犯罪既遂前(即实际控制财物前)主动退还或上交财物,通常不认定为受贿罪。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担心被查处或内心愧疚,在未实际使用、处分财物前即退还的,可视为“未实际占有”,不构成受贿既遂。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的成立需以“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要件。若财物未被实际控制,则缺乏“收受”的完成形态。

  2. 退赃时间在犯罪既遂后,但属于“及时退还”
    若行为人在受贿既遂后短时间内退还(如数日或数周内),且无证据证明其有非法占有目的,可能不认定为受贿罪。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对方索要、工作变动或家庭原因等,立即退还的,可结合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综合判断。
    司法实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但需注意,“及时”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案情,一般以未实际使用、处分财物为前提。

  3. 退赃时间在犯罪既遂后,且属于“案发前退赃”
    若行为人在被立案侦查前退还,虽可能构成受贿罪既遂,但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从轻处罚。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听到风声或担心被查处,在案发前退还的,仍构成受贿罪,但退赃可体现悔罪态度,影响量刑。
    量刑规则: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首或退赃的,可酌情从宽处理。但需注意,退赃不改变犯罪既遂的定性,仅影响量刑幅度。

  4. 退赃时间在犯罪既遂后,且属于“被动退赃”
    若行为人在被立案侦查后退还,通常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但退赃行为仍可作为量刑情节。例如:国家工作人员被立案后,在侦查阶段退还财物的,仍构成受贿罪,但退赃可体现认罪态度,可能从轻处罚。
    司法实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退赃、退赔的,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法律建议:

  • 若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受贿问题,退赃时间节点是关键。建议在收受财物后尽快咨询律师,评估是否属于“及时退还”或“案发前退赃”,以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
  • 退赃时需保留证据(如转账记录、书面退还证明等),以证明退赃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 若已进入刑事程序,退赃需谨慎,避免被认定为“被动退赃”而影响量刑效果。

总结:受贿罪中“退赃不认定”的核心在于退赃时间与犯罪形态的关联性。若在既遂前或及时退还,可能不构成犯罪;若在既遂后退还,则需结合具体情节判断是否影响量刑。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