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当事人都不到场选鉴定机构,通常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 依据法律规定与程序推进:
- 在民事诉讼等法律程序中,鉴定机构的选定往往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如果当事人都不到场,法院或相关仲裁机构一般会根据已有的规则和程序来指定鉴定机构。例如,在一些地区,法院会从其建立的鉴定机构名册中,通过随机抽取等方式来确定具体的鉴定机构,以确保公平、公正和客观。这种指定方式不依赖于当事人的到场,而是基于法律赋予的权力和既定的程序规则。
- 考虑当事人的权利与救济途径:
- 虽然当事人未到场参与鉴定机构的选择,但他们仍然享有一定的权利。在鉴定机构确定后,当事人有权对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员的资格等进行审查。如果发现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可能影响鉴定公正性的情形,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选定鉴定机构或更换鉴定人员。此外,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也有权对鉴定材料提出意见、对鉴定过程进行监督(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等,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 如果当事人未到场是因为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且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宽限或特殊处理。例如,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书面方式表达对鉴定机构选择的意见,或者重新安排时间让当事人参与鉴定机构的选择程序等。但这种情况需要当事人及时与法院或仲裁机构沟通,并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