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的聘用人员 得乳腺癌请假 怎么扣钱-贾志波律师|法行宝
2026-05-04 劳动纠纷

医院聘用人员因患乳腺癌请假,工资是否扣除及如何扣除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1. 医疗期内的工资支付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内,医院应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若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无特殊约定,通常按此标准执行,而非直接扣钱。

  2. 医疗期外的处理
    若医疗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医院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与员工协商调整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若员工未返岗且未达成协商,医院不得擅自停发工资或按旷工处理,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3. 医院内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若医院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病假工资扣除比例(如按请假天数扣减绩效工资),需满足以下条件才合法:

    • 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 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已向员工公示或告知。
      若制度违法,员工可主张补发工资或通过劳动仲裁维权。
  4. 特殊保护情形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女性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及患重大疾病(如乳腺癌)期间,享有更严格的劳动保护。医院不得因病假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通过扣发工资变相逼迫离职。

建议行动:

  • 核对劳动合同中关于病假工资的约定;
  • 要求医院出示经公示的规章制度;
  • 若工资被违法扣减,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医疗期时长、医院具体扣款方式等),可继续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情形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