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入职时被要求提供原劳动合同这一要求是否合理合法,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用人单位要求提供原劳动合同的目的是核实工作经历
从法律层面看,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属于合理范畴。但要求提供原劳动合同并非唯一途径,劳动者可通过提供离职证明、工作证、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等材料来证明工作经历。若用人单位坚持要求提供原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说明原劳动合同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如原单位合同中有保密条款)或已归档无法随意获取等情况,尝试以其他材料替代。
若用人单位要求提供原劳动合同是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或存在其他不合理目的
比如,用人单位想通过查看原劳动合同中的薪资、岗位等信息,来压低新入职劳动者的待遇;或者想获取原单位的一些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等。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原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尤其是其中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没有义务向新用人单位提供原劳动合同的全部内容。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可能涉嫌就业歧视或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沟通记录等,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若劳动者自愿提供原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出于自身考虑,如想让新用人单位更全面了解自己的工作情况和权益保障,自愿提供原劳动合同,这是可以的。但建议劳动者在提供前,对原劳动合同中的敏感信息进行遮盖或处理,如涉及原单位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如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非必要信息)的部分,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同时,最好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相关的保密协议,明确新用人单位对获取的原劳动合同信息的保密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