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车和取保候审区别-徐海燕律师|法行宝
2026-05-04 刑事辩护

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中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它们在性质、目的、适用条件、实施主体与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以下是对这两者的详细比较:

一、性质与目的

  1. 羁押必要性审查:

    • 性质:这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法律监督职能,旨在确保羁押的合法性、必要性和适当性。
    • 目的:保护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当羁押和超期羁押,确保羁押措施仅在必要时使用。
  2. 取保候审:

    • 性质:这是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允许犯罪嫌疑人在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情况下,暂时离开羁押场所,等待审判。
    • 目的:在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减少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限制,体现人道主义精神。

二、适用阶段与主体

  1. 羁押必要性审查:

    • 适用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进行。
    • 适用主体:主要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但其他机关一般不能启动。
  2. 取保候审:

    • 适用阶段:同样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
    • 适用主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均有权决定,通常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属提出申请。

三、审查考量因素与适用条件

  1. 羁押必要性审查:

    • 考量因素:包括案件证据情况、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
    • 适用条件:主要审查是否有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可能性,是否继续危害社会,以及案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例如,当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危险时,通过审查可避免其被不必要地长期羁押。
  2. 取保候审:

    • 考量因素:案件性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情况以及保证条件。
    • 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通常要求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四、实施程序与法律后果

  1. 羁押必要性审查:

    • 实施程序:包括审查申请材料、听取意见、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最终作出是否继续羁押的决定。
    • 法律后果: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可能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释放;若认为有必要,则维持原羁押状态。检察机关会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书,办案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2. 取保候审:

    • 实施程序:提交申请书、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签署承诺书等,经办案机关审查同意后执行。
    • 法律后果:取保候审期间需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若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同时,案件仍会继续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

总结与建议:

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中各自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体系。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合理选择并适用这两项制度。如果您或您的亲友面临相关法律问题,建议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