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票业主是否可以计入多数,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相关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明确规定“未投票视为同意多数意见”或类似条款
在此情况下,未投票业主的表决权可被计入多数意见。例如,部分地方性法规或小区议事规则可能约定:“未参与投票的业主,其表决权计入已表决业主的多数意见”。此时,未投票业主的“沉默”被视为对多数意见的默认同意,符合“多数决”原则的效率要求。但需注意,此类条款需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约定,且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民法典》第278条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比例要求)。
若法律法规或议事规则未明确规定,或规定“未投票视为弃权”
此时未投票业主的表决权通常不计入多数意见。根据《民法典》第278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需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需满足特定比例(如双过半、双四分之三等)才能通过决议。若未投票业主被视为“弃权”,则其表决权不纳入“同意”或“反对”的统计范围,仅计算实际参与表决的业主意见。例如,若小区有100户业主,仅60户投票(其中40户同意、20户反对),剩余40户未投票,若未投票视为弃权,则同意比例为40/60≈66.7%,需结合具体事项的法定通过比例判断决议是否生效。
特殊情形:未投票业主的表决权归属需结合具体事项性质判断
对于涉及业主重大利益的事项(如改建建筑物、筹集维修资金等),法律对表决比例要求更高(如需双四分之三同意)。此时,若未投票业主被计入多数意见,可能实质降低决议通过门槛,损害少数业主权益。因此,司法实践中可能倾向于严格解释“参与表决”的含义,要求业主必须明确表达同意或反对意见,未投票业主的表决权不计入多数。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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