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可以单独起诉侵权人。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法定保险,其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分散驾驶人的风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投保义务人(通常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义务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然而,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与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
在交通事故中,侵权人(即造成事故的驾驶人)因其过错行为导致受害人受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责任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与是否投保交强险无关。因此,即使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侵权人仍然需要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受害人作为交通事故的直接受害者,有权选择向侵权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交强险的缺失并不影响受害人这一基本诉讼权利。受害人可以单独起诉侵权人,要求其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
虽然受害人可以单独起诉侵权人,但如果投保义务人(如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保义务人也可能需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过,这一责任并不妨碍受害人单独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受害人可以选择同时起诉侵权人和投保义务人,也可以选择单独起诉其中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