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发生交通致他人死亡一方弃车逃跑属能构成逃逸罪吗-孙赫律师|法行宝
2026-05-01 刑事辩护

结论:两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后,一方弃车逃跑的行为,一般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因逃逸情节面临加重处罚。在特定情况下,该行为可能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一、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

  1. 法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具体情形
    • 例如,行为人甲违规超速行驶,与另一车辆发生碰撞,导致行人乙死亡后弃车逃跑。甲的行为就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且因为存在逃逸情节,会受到比基本犯更重的刑罚处罚。
  3. 构成要件
    • 主体要件:行为人通常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不过非交通运输人员若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也符合该主体要求。
    • 主观要件:行为人存在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或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了重大事故,导致一人死亡或者三人及以上重伤,且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同时,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 客体要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也就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4.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 时间条件:“逃逸”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尚未实际介入处理之前。若交警已到达现场,行为人当场被控制,则不构成逃逸。
    • 目的条件:行为人逃离现场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如果行为人离开现场是为了报警、寻求帮助等合理原因,则不构成逃逸。
    • 空间条件:行为人需从交通事故现场逃离至其他地方。若仅是在现场附近徘徊或躲藏,未完全脱离现场,可能不被认定为逃逸。

二、可能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 法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以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转化条件
    • 若行为人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或出于其他恶劣动机,继续以极度危险方式驾驶,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就可能构成此罪。例如,丙在闹市区高速逆行冲撞多车及行人,这种情况下丙的行为就从交通肇事逃逸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其他法律责任

  1. 民事责任
    • 行为人需赔偿受害人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合理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2. 行政责任
    • 交通管理部门可对肇事逃逸者处以罚款、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

建议: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跑的行为,不仅会让行为人面临严峻的刑事责任,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逃逸行为不仅加重了法律后果,也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因此,驾驶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减轻或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交通肇事辩护、交通运输等方面的法律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