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合同期间 联合体中一方退出后 发包人可以对退出单位内容单独招标吗-周献民律师|法行宝
2026-05-01 合同纠纷

结论:在履约合同期间,联合体中一方退出后,发包人一般不可以直接对退出单位的内容单独招标,但存在例外情况。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常规情况:发包人不可以直接单独招标

  1. 合同相对性原则 联合体各方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是一个整体合同,联合体成员之间通常存在内部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分工等。在合同履行期间,联合体作为一个整体对发包人负责。当联合体中一方退出时,这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大变更情况,但并不意味着发包人可以直接绕过原合同关系,对退出单位的内容单独招标。因为原合同是基于联合体整体的能力、资质和信誉等因素签订的,发包人选择联合体也是综合考虑了联合体各方的优势互补。 例如,在一个大型建筑工程项目中,联合体由设计公司和施工公司组成,发包人是基于这两家公司在设计和施工方面的综合能力和协同效应而选择它们作为联合体承包项目。如果设计公司中途退出,发包人不能直接就设计部分单独招标,否则就破坏了原合同的相对性和完整性。
  2. 违约责任与协商解决 联合体一方退出属于违约行为(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允许退出的情况)。此时,发包人应首先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联合体承担违约责任。联合体内部则需要根据各自的协议,确定退出方的责任以及剩余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发包人与联合体(包括剩余方)应通过协商的方式,重新确定合同的履行方式,例如是否由剩余的联合体成员继续完成全部工作,或者对合同进行变更等,而不是直接单独招标。

例外情况:发包人可能可以单独招标

  1. 合同明确约定 如果在原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在联合体一方退出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对退出单位的内容单独招标,并且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发包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单独招标。例如,合同中规定“若联合体中任何一方在履约期间退出,发包人有权自行选择其他单位对退出方的工作内容进行招标,联合体各方不得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的单独招标行为具有合同依据。
  2. 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且无法继续履行 当联合体一方的退出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可以解除与联合体的合同。在解除合同后,如果项目仍需继续进行,发包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对相关工作内容重新进行招标,包括对退出单位的内容单独招标。例如,联合体中关键的一方退出,使得整个项目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且剩余方无法在合理期限内找到替代方案,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发包人解除合同后重新招标是合理的。

如果遇到此类问题,你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为你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