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有案不立-张立伟律师|法行宝
2026-05-01 刑事辩护

“有案不立”是一个法律术语,它指的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条件下,相关的司法机关或部门未依法进行审查,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立案的行为。具体来说,这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未依法审查并立案: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司法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未进行审查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就构成了“有案不立”。

  2. 不接收材料、不疏导解释、不给予答复:除了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或涉及社会稳定等特殊情况外,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司法机关也应当接收材料,对起诉人进行疏导解释,并给予相应的答复。如果司法机关不接收材料、不进行疏导解释、也不给予答复,同样可以视为“有案不立”的一种表现。

  3. 人为提高立案门槛、拖延立案、控制立案:司法机关在立案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标准,不得人为提高立案门槛、拖延立案或控制立案。这些行为都会阻碍当事人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构成了“有案不立”。

  4. 对检察机关基于公益目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予立案:检察机关基于公益目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法律赋予其的一项重要职责。如果司法机关对此类诉讼不予立案,就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构成了“有案不立”。

  5. 不依职权调查案件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依职权调查案件事实。如果司法机关不履行这一职责,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也可以视为“有案不立”的一种情形。

“有案不立”是现阶段制约执法司法公正、影响司法公平正义的突出问题之一。它违反了法定程序要求,可能导致变相放纵犯罪,进而影响公平正义的及时有效实现。因此,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原则,杜绝“有案不立”等问题的发生。同时,检察机关也应当加强对立案工作的法律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