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 抵押权的效力-易德铭律师|法行宝
2026-05-01 房产纠纷

关于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抵押权的效力问题,结论前置如下:

  1. 抵押权效力范围: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这意味着,抵押权的效力不仅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本身,还自动扩展至该土地上的现有建筑物,无论这些建筑物是否在抵押合同中明确列出或办理了抵押登记。

  2. 特殊情形下的效力认定:

    • 已办理登记的建筑物:若土地上存在已办理权属登记的建筑物,即使未明确列入抵押清单,仍依法构成共同抵押。抵押权实现时,这些建筑物可一并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顺序按登记时间确定。
    • 未办理登记的建筑物:对于合法建造但未完成登记的建筑物(如已取得规划许可的在建工程),虽不具备物权公示效力,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抵押预告登记后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违法建筑因违反《城乡规划法》等强制性规定,不产生物权效力,对应的“抵押”行为无效。
    • 新增建筑物:抵押权设立后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在处置抵押物时,需遵循“房地一体”原则整体拍卖。新增部分价款中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值的部分,可优先用于清偿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债务。
  3. 权利冲突处理规则:

    • 与其他权利的顺位关系: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但劣后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和消费者购房款返还请求权(《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在破产程序中,抵押权人可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但需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别除权的规定。
    • 多重抵押的清偿顺序:同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比例分配。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详细分析:

  • 抵押权设立的基础: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设立,必须基于合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且该权利无权属争议、未被查封等限制。这是抵押权有效设立的前提条件。

  • 抵押合同的签订:抵押合同应明确约定抵押物、抵押范围、抵押期限、抵押权实现方式等关键条款。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双方应确保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 抵押登记的办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未设立。因此,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是确保抵押权有效设立的关键步骤。

  • 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实现时,应遵循“房地一体”原则,整体处置抵押物及其上的建筑物。

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 抵押合同审查要点:在审查抵押合同时,应重点关注土地性质(出让/划拨)、剩余使用年限、是否存在查封或闲置风险等关键信息。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还需经政府批准并补缴出让金。

  • 价值评估方法:在评估抵押物价值时,应采用市场比较法或基准地价修正法等科学方法,区分土地价值与建筑物残值,避免重复计算。

  • 风险提示:抵押权存续期间,土地用途变更可能导致抵押权消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抵押需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总结与建议: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广泛且复杂。为确保抵押权的有效设立和实现,建议抵押人和债权人在签订抵押合同前,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仔细审查抵押物的权属状况和登记手续完备性。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应遵循法定程序和原则,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合法保护。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