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情形下,案件受理费的计算需结合抵债协议的性质、诉讼阶段及法院裁判结果综合判断,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1. 诉讼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未进入诉讼程序
若双方在诉讼前自行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履行完毕,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无需缴纳案件受理费。因为案件受理费是诉讼程序启动后,法院根据诉讼请求金额或价额按比例收取的费用,未进入诉讼程序则不涉及该费用。
例外情形:若抵债协议存在争议(如抵债物价值显失公平、协议效力存疑等),一方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或确认协议无效,此时法院会根据诉讼请求金额(如抵债物价值)计算案件受理费,标准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金额分段累计计算(如1万元以下50元,1万-10万元部分按2.5%交纳);
- 非财产案件:如确认合同效力等,按件收取(通常50-100元)。
2. 诉讼中或诉讼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
若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双方在诉讼中或法院裁判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案件受理费的计算需分阶段处理:
- 诉讼中达成调解/和解以物抵债:法院会根据调解/和解结果制作调解书或裁定书,案件受理费通常按原告撤诉或双方协商分担处理。若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若双方协商分担,需在调解协议中明确,法院会据此裁定。
- 法院裁判后以物抵债:若法院已作出判决(如要求被告支付金钱债务),双方在执行阶段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案件受理费已按判决金额在立案时确定(由原告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抵债协议仅影响执行方式(如以物折价清偿债务),不改变案件受理费的承担规则。
关键提示:
- 案件受理费的承担以法院裁判结果为准,抵债协议本身不直接决定费用分担,但可协商在协议中约定“由哪方承担诉讼费用”作为补充条款;
- 若抵债物价值与诉讼请求金额差异较大(如抵债物价值低于债务金额),法院可能要求补交差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如执行阶段需评估抵债物价值)。
建议:若涉及复杂以物抵债安排(如抵债物权属争议、价值评估等),可进一步说明具体情形,我会结合《民法典》合同编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为您细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