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配套规定,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期限为劳动者离职后15年。以下是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用人单位应当保存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至少15年“。
保存期限的合理性
该期限设定基于以下考量:
实务建议
法律责任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档案,将面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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