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为增进感情逢年过节给受贿人送钱 后有明确请托事项 前期送的钱能否计算到-徐明良律师|法行宝
2026-04-29 刑事辩护

结论:前期为增进感情逢年过节给受贿人送的钱,在后续有明确请托事项的情况下,这些前期送的钱能否计算到受贿数额中,需分情况讨论,一般不能直接简单计算入受贿数额,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被认定为受贿的一部分。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1. 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角度

受贿罪通常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关键要素之一。

  • 若前期送钱时并无明确请托事项:即送钱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拉拢关系,而非直接为了获取特定的利益回报,那么此时这些钱款可能并不直接构成受贿罪中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部分,因为缺乏“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应关系。
  • 若后续产生了明确请托事项,且前期送钱与后续请托事项存在关联:虽然前期送钱时并未明确请托,但如果能够证明前期送钱是为了建立一种“感情基础”,以便后续更容易地提出请托并获取利益,那么这些前期送的钱款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被视为受贿行为的一部分,尤其是当整个行为链条被视为一个整体时。然而,这种认定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以证明前期送钱与后续受贿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

2. 从司法实践和案例角度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前期送钱、后期请托的情况,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判定是否构成受贿罪以及受贿数额的认定。

  • 送钱与请托的时间间隔:如果送钱与请托之间时间间隔较长,且送钱时并未表现出明显的请托意图,那么法院可能更倾向于将两者分开看待,不将前期送的钱款计入受贿数额。
  • 送钱的性质与目的:如果送钱被视为一种“感情投资”或“礼尚往来”,且没有直接证据表明其与后续的请托事项有关,那么这些钱款可能不被认定为受贿。但如果送钱明显超出了正常的人际交往范畴,且能够证明其与后续的请托事项存在直接关联,那么这些钱款则可能被计入受贿数额。
  • 证据的充分性:无论哪种情况,都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前期送钱与后续受贿行为之间的关系。这包括送钱时的具体情境、双方的交流内容、后续请托事项的具体内容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等。

3. 法律建议与风险提示

  • 对于送钱方:应明确区分正常的人际交往与行贿行为。避免以增进感情为名行行贿之实,以免触犯法律。
  • 对于受贿方(国家工作人员):应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警惕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即使前期送钱看似无害,但一旦与后续的请托事项产生关联,就可能构成受贿罪。
  • 风险提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贿罪的认定往往非常严格。一旦涉及受贿行为,不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还可能对个人的职业生涯和声誉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建议任何涉及利益输送的行为都应谨慎对待,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总结:前期为增进感情逢年过节给受贿人送的钱,在后续有明确请托事项的情况下,能否计算到受贿数额中需分情况讨论。这取决于送钱时的具体情境、目的以及与后续请托事项之间的关联程度。如有具体案件或疑问,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便提供更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