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应税交易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廖宏浩律师|法行宝
2026-04-29 合同纠纷

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依据交易实质、相关凭证及税法规定来确定。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1. 一般原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应税交易,即交易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只要发生了应税行为,且满足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条件,纳税义务即发生。
  2. 具体情形分析:

    • 直接收款方式:如果交易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这意味着,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只要收款行为发生,纳税义务即产生。
    •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对于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在此情况下,书面合同的存在与否不影响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关键在于货物的发出和托收手续的办妥。
    •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如果交易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但若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则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这表明,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将依据货物发出的时间来确定。
    • 预收款方式:对于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若交易涉及此类特殊货物,则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将依据收到预收款的时间来确定。
    •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如果交易涉及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
  3. 特殊交易类型:

    • 对于一些特殊交易类型,如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如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等),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有特别规定。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但具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根据交易实质和税法规定来确定。
  4. 法律建议:

    • 在实际交易中,为了避免因未签订书面合同而引发的纳税义务争议,建议交易双方尽可能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约定交易条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关键内容。
    • 若确实无法签订书面合同,交易双方应保留好相关交易凭证(如发货单、收货单、付款凭证等),以便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能够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总结来看,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依据交易实质、相关凭证及税法规定来确定。在实际操作中,交易双方应尽可能签订书面合同以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保留好相关交易凭证以备税务检查。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