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的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赵小宝律师|法行宝
2026-04-29 合同纠纷

挂靠的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被支持。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优先受偿权的一般规定

在建设工程领域,优先受偿权主要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明确赋予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但这里的承包人通常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法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

挂靠实际施工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一般情形

挂靠行为在建设工程领域是一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挂靠的实际施工人往往没有与发包人直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是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从合同相对性原则来看,与发包人形成合同关系的是被挂靠的建筑施工企业,而非挂靠的实际施工人。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例如,A公司是一家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B个人挂靠A公司,以A公司的名义与发包人C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B个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工程建设,但C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此时,由于合同是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根据合同相对性,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应该是A公司,而不是挂靠的实际施工人B个人。

挂靠实际施工人可能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特定情形

虽然挂靠行为违法,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也可能被认定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且与挂靠的实际施工人直接进行工程款的结算等行为,实质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认可了挂靠实际施工人的实际承包人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基于公平原则和实际履行情况,认定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比如,发包人D公司在与被挂靠的E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就明确知道是F个人挂靠E公司进行施工,并且在施工过程中,D公司一直与F个人进行工程进度款的结算、工程验收等事宜。当工程完工后,D公司拖欠工程款,此时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实际情况,认定F个人作为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建议

  1. 对于挂靠的实际施工人:尽量避免采用挂靠的方式承接工程,因为挂靠行为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而且在工程款追讨和优先受偿权等方面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果已经挂靠施工,要尽量收集和保留能够证明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以及自己实际施工的相关证据,如与发包人的沟通记录、工程款结算凭证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对于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要严格审查承包人的资质和信誉,避免与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产生法律纠纷。如果发现承包人存在挂靠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如解除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等,以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

如果你在建设工程领域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