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当精神病人的全部亲朋好友都去世后,谁来担任其监护人,我们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来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的确定是有一定顺序和规则的。在正常情况下,监护人首先会考虑由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来担任。如果这些人员都不存在或者无法担任监护人,那么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如果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且经过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也可以成为监护人。
然而,在您所描述的情况下,精神病人的全部亲朋好友都已去世,这意味着上述的监护人选项都不再适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确定监护人呢?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那么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将承担起担任监护人的责任。这些机构或部门在法律上有义务为无法自行确定监护人的精神病人提供监护服务,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同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具体来说,这些机构或部门在担任监护人后,将负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他们的生活,管理和保护他们的财产,代理他们进行民事活动,对他们进行管理和教育,以及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他们进行诉讼。
因此,当精神病人的全部亲朋好友都去世后,其监护人将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来担任。这样的安排旨在确保精神病人能够得到必要的照顾和保护,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