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行政处罚中国家工作人员指的是哪些人-汪涛律师|法行宝
2026-04-29 行政纠纷

在行政处罚中,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或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且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具体可从以下角度界定:

  1. 身份属性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如群团机关、部分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例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税务局稽查人员等直接实施行政处罚的公职人员均属于此类。

  2. 职权行使角度
    即使未纳入行政编制,但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人员也可能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例如,受城管部门委托的协管员在协助执法时,若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处罚行为,其身份可能因职权委托关系被纳入规制范围。但需注意,此类人员仅在执行公务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属性,非公务行为不适用相关条款。

  3. 法律特殊规定角度
    部分法律对“国家工作人员”有扩大解释,例如《刑法》第九十三条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也纳入国家工作人员范畴。若行政处罚涉及上述主体(如国企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实施处罚),可能触发更严格的法律责任。

实务建议:

  • 对行政机关而言,需严格规范执法人员资质,避免无权主体实施处罚;
  • 对相对人而言,若认为处罚主体不适格,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提出程序违法抗辩;
  • 若涉及渎职犯罪(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需结合《刑法》第九十三条进一步判断主体身份。

如有具体案件场景,可进一步向我说明细节,我会结合法条与判例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