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未按要求收集属于哪个标准及条款-丁祎律师|法行宝
2026-04-28 合同纠纷

危险废物未按要求收集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相关标准及条款,具体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该条款明确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若未按要求收集危险废物,可能直接违反该条款中关于“妥善收集、贮存”的强制性要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此条款进一步要求,收集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并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容器、包装物。若未按特性分类收集(如将易燃废物与腐蚀性废物混装),或未使用专用容器,均构成违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该条款为法律责任条款,明确规定:

    • 若违反第七十九条(擅自倾倒、堆放)或第八十一条(未分类收集、未使用专用容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若情节严重(如导致环境污染事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责令停业或关闭。

补充说明:

  • 危险废物的定义及分类需参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若废物被列入名录,则必须严格按上述条款处理。
  • 实践中,生态环境部门可能结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等标准,对收集行为进行具体判定(如容器材质、标识、防渗措施等)。

若涉及具体案件或操作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事实与法律条款提供针对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