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的公安部 复议机关也是公安部 该如何确定被告-畅军峰律师|法行宝
2026-04-28 行政纠纷

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的机关与复议机关均为公安部的情况下,确定被告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况:

    • 若复议机关(公安部)维持了原政府信息公开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因此,在此情况下,作出原政府信息公开决定的公安部和复议机关公安部应作为共同被告。但需注意,由于作出机关和复议机关均为公安部,实际上在诉讼中会以公安部为一个主体进行应诉,但在法律关系上,其承担了双重角色。
  2.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情况:

    • 若复议机关(公安部)改变了原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例如改变了公开的内容、方式或范围等,根据同一法律条款的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在此情况下,复议机关公安部应作为被告,因为其已经以自己的名义对原行政行为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
  3. 特殊情况的考虑:

    • 在实践中,若公安部在复议过程中未对原政府信息公开决定进行实质性审查,或者仅以程序性理由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而未对实体内容进行评判,这种情况可能更接近于“维持”原行政行为。但具体判断还需依据复议决定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 另外,如果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而复议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又改变了其原先的复议决定,那么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以诉讼过程中复议机关的最后决定为准来确定被告。

法律建议:

  • 在面对此类情况时,建议申请人首先仔细审查复议决定书,明确复议机关是否对原政府信息公开决定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
  • 若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申请人应将作出原决定的公安部和复议机关公安部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尽管实际上为一个主体应诉)。
  • 若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决定,申请人则应以复议机关公安部为被告提起诉讼。
  • 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应充分准备证据材料,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并可以考虑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

可能法律后果:

  • 若申请人错误地确定了被告,可能会导致诉讼程序上的延误或不利后果,如法院可能要求申请人更正被告或驳回起诉等。
  • 因此,准确确定被告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一步,申请人应予以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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