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采矿刑事案件中,若被告人于二审阶段“藏起来”(即逃避审判、拒不到庭),司法机关会依法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强制措施的适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被告人,可予以逮捕。若被告人二审期间逃避审判,法院可决定逮捕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通过网上追逃、技术侦查等手段强制归案。
缺席审判的例外情形
我国刑事诉讼原则上要求被告人到庭,但若被告人潜逃境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1条,法院可对贪污贿赂等重大案件进行缺席审判。但非法采矿罪一般不属于此类情形,除非案件同时涉及贪污贿赂等特殊罪名且被告人逃匿境外,否则通常不适用缺席审判。
中止审理与程序推进
若被告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法院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裁定中止审理,待被告人归案后恢复程序。若被告人长期潜逃,检察院可建议法院中止审理,同时公安机关继续追捕。
量刑与追责的考量
被告人逃避审判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认罪态度差”,在量刑时作为从重情节。若其归案后拒不认罪,法院将依据在案证据(如矿产品价值鉴定、采矿许可证明、证人证言等)独立定罪量刑。
实务建议: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被告人是否收到传票、潜逃时间等),可向我补充说明,我会结合具体案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