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45日内结束 哪天算结束-时亚晴律师|法行宝
2026-04-27 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案件通常应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这里的“结束”指的是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日期。不过,具体结束日期的确定还需考虑以下几种情况:

  1. 正常审结情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这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仲裁案件会在45天内作出裁决,这个裁决作出的日期即为“结束”的日期。
  2. 案情复杂需延期的情况:

    • 如果案情复杂,需要更多时间进行审理,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因此,在案情复杂的情况下,劳动仲裁案件的最长审限为60天,即裁决作出的最迟日期为受理申请之日起的第60天。
  3. 不计入审限的时间:

    • 在仲裁过程中,某些特定时间不计入上述45天或60天的审限内。例如,仲裁庭委托鉴定期间、当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期间等。这些时间虽然不计入审限,但会影响案件的实际处理时间。不过,这些时间并不改变“结束”日期的计算基准,即仍以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日期为准。
  4. 逾期未裁决的情况:

    • 如果仲裁庭超过规定时间(一般45天,最长60天)未作出裁决,当事人有权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虽然劳动仲裁程序未正式“结束”(因为未作出裁决),但当事人已经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不过,从严格意义上讲,“结束”仍应指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日期,若逾期未裁决,则视为仲裁程序未能按期完成。

举例说明:

  • 假设某劳动仲裁案件于2023年1月1日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若案情简单,仲裁庭应在2023年2月14日(45天后)前作出裁决,这个日期即为“结束”的日期。
  • 若案情复杂,经批准延期15天,则仲裁庭应在2023年3月1日(60天后)前作出裁决,这个日期即为“结束”的日期。

建议:

  •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应密切关注案件的审理进度,及时与仲裁庭沟通了解情况。
  • 如果仲裁庭逾期未作出裁决,当事人应及时考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