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时,单位通常需要补发以下款项,具体需根据离职原因和实际情况判断:
未支付的工资
无论员工因何种原因离职(主动辞职、协商解除、单位单方解除等),单位均需结清离职当月的工资及未支付的往期工资。若存在加班,还需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若员工离职时仍有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单位需按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其中包含单位已支付的正常工资,实际需额外支付200%)。
例外情形:若单位已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或员工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仅支付正常工资。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特定情形下)
若离职符合以下情形,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赔偿金(单位违法解除时)
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无合法理由单方辞退),员工可要求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未签书面合同情形)
若单位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自用工满1个月的次日起,每月支付双倍工资(最多支付11个月)。若离职时仍未补签,员工可主张该差额。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其他专项费用(如竞业限制补偿、培训服务期违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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