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中介签名的诚意金收据,其法律效力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中介受卖方委托代收诚意金
若中介已获得卖方明确授权(如书面委托协议),且收据中明确载明“代收诚意金”字样、房屋信息、金额、双方权利义务等关键条款,则该收据可视为卖方与买方之间达成预约合同的初步证据。此时,收据具有法律效力,若买方违约,卖方有权依据收据约定没收诚意金;若卖方违约,则需双倍返还。
若中介未获卖方授权或超越代理权限
若中介无合法授权擅自收取诚意金,或收据内容未明确约定款项性质(如未注明“定金”“订金”或“诚意金”)、未载明房屋信息等关键要素,则收据可能因缺乏合同成立要件而被认定为无效。此时,买方有权要求中介全额返还款项,并可追究其无权代理的法律责任。
若收据存在格式条款或显失公平内容
若收据中包含“买方违约不退还,卖方违约仅退还本金”等单方面加重买方责任的条款,可能因违反《民法典》第497条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而被认定无效。此时,买方仍有权要求按实际损失主张赔偿。
实务建议:
如有具体收据文本或交易细节需分析,可直接向我提供,我将进一步结合条款内容为您评估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