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老人在护理院,有两子女,其中一方要做监护人而另一方不同意时,法院会如何判决,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涉及监护人指定的案件中,法院的核心原则是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来指定监护人。这一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
接下来,我们结合具体情境来分析:
被监护人的意愿:
- 如果老人(被监护人)在具备表达意愿的能力时,明确表示了希望由哪一方子女担任监护人,法院会优先考虑这一意愿。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 法院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 子女与老人的关系亲疏、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
- 子女的经济能力、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能力履行监护职责;
- 子女对老人的照顾现状、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
- 是否存在其他不利于监护的因素,如子女有虐待、遗弃老人等行为。
具体案例参考:
- 以“赵甲、赵乙、赵丙申请指定监护人纠纷案”为例,法院在判决时考虑了赵甲与老人长期共同生活、为最便利履行监护职责等因素,最终指定赵甲担任监护人,并要求其每月向其他子女公示财产管理及监护情况。
法院的判决倾向:
- 在没有明确证据表明某一方子女存在不利监护因素(如虐待、遗弃、经济能力不足等)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倾向于指定与老人关系更亲密、共同生活时间更长、更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子女作为监护人。
- 如果双方子女在条件上相差无几,且老人无法表达明确意愿,法院可能会考虑其他因素,如子女的意愿、家庭和谐等,来做出综合判断。
特殊情况处理:
- 如果存在一方子女严重不履职、侵害老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请求法院指定新的监护人。
综上所述,当老人在护理院,两子女就监护事宜存在争议时,法院会尊重老人的真实意愿(如果老人能够表达),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来指定监护人。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且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某一方存在不利监护因素,法院可能会做出综合判断,指定更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子女作为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