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64条中如果没有债权人出席该如何处理-李再庆律师|法行宝
2026-04-24 公司事务

若在破产程序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64条的规定,出现没有债权人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情形,处理方式如下:

  1. 会议延期或改期召开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4条第1款,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若首次债权人会议因无债权人出席无法召开,管理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决定延期或改期召开。此时需注意:

    • 法院需审查延期必要性,例如是否存在债权人因客观原因(如路途遥远、突发疾病)无法参会;
    • 管理人应提前通过公告、书面通知等方式再次告知债权人会议时间、地点及议程,确保债权人知情权。
  2. 视为债权人会议未召开,需重新通知
    若延期后仍无债权人出席,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4条第2款,此次会议视为未召开。管理人需在法院指导下,重新履行通知程序:

    • 通知方式需符合法律规定(如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告、书面送达等);
    • 通知内容应明确会议审议事项(如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等),确保债权人了解参会目的。
  3. 特殊情形下的处理:债权人委员会代行职权
    若债权人会议长期无法召开(如债权人数量极少或分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8条,法院可指定债权人委员会代行部分职权(如监督债务人财产管理、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等)。此时需注意:

    •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需经法院认可,且代表不同利益群体(如职工债权人、普通债权人);
    • 委员会决议需记录并存档,供后续债权人会议追认。
  4. 法院直接裁定事项的例外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5条,若债权人会议无法召开或决议未通过,管理人可申请法院裁定,但仅限于以下事项:

    • 财产管理方案;
    •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注意:法院裁定需听取债权人委员会意见,且债权人可自裁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

实务建议:

  • 管理人应提前与主要债权人沟通,了解其参会意愿,避免因通知瑕疵导致会议无效;
  • 若债权人长期不参会,可考虑通过书面表决、线上会议等方式提高效率;
  • 涉及职工权益时,务必通知职工代表参会,否则可能引发程序违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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