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两个构成要件-陈思文律师|法行宝
2026-05-07 公司事务

留置权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担保物权,它赋予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对债务人动产的留置权,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关于留置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

一、债权已到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这是留置权成立的首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必须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才有权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这里的“到期债务”指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如果债务尚未到期或者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债务,那么债权人就不具备留置权。

二、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1. 合法占有:债权人必须是通过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里的“合法占有”通常指的是基于合同关系、法律规定或者其他合法原因而占有的动产。如果债权人是通过非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那么就不具备留置权。

  2. 同一法律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这意味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与债权人占有的动产有直接的关联。例如,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如果定作人未支付报酬,承揽人可以留置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动产),因为该工作成果与承揽人的报酬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然而,在企业之间的留置中,这一要求可能有所放宽,即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可以与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应当符合行业惯例或者交易习惯。

综上所述,留置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债权已到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以及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当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债权人就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