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再审原则上不可以调解,但特定情形下存在例外。具体分析如下:
一般原则:刑事案件再审不适用调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刑事案件再审的核心目的是纠正原审错误判决(如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或程序违法),其性质属于对生效裁判的司法监督程序,而非解决民事争议。因此,再审程序本身不设置调解环节,法院需通过开庭审理后依法改判或维持原判。
例外情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调解
若原刑事案件涉及附带民事诉讼(如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提起的赔偿请求),再审中可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87条,法院在再审中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应一并裁判。但需注意:
特殊程序: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空间
对于刑事自诉案件(如侮辱、诽谤、轻微伤害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若再审程序启动后双方自愿和解,法院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2条主持调解或准许撤诉。但此类案件需满足: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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