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围标串标的具体规定 投标人关联关系任职 持股-陈俊律师|法行宝
2026-05-07 公司事务

关于围标串标中投标人关联关系、任职及持股的具体规定,核心结论如下:

  1. 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可能被认定为围标串标的情形包括: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如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同一人;
    • 存在控股关系:如母公司与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50%的企业;
    • 管理关系:如同一集团下属子公司,或受同一母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
      例外情形:若关联企业能证明参与投标的行为独立、报价无关联性,且未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可能被允许参与同一项目(但实践中审查严格,需提前准备合规材料)。
  2. 任职限制与串标风险

    • 现职人员交叉:若投标人的现职董事、高管、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在另一投标人处兼任同类职务,可能被推定为存在串通行为(如A公司项目经理同时担任B公司技术负责人);
    • 近期离职人员:若投标人的核心人员(如技术负责人、商务代表)在投标截止前6个月内从其他投标人处离职,可能触发“利益关联”审查,需说明离职原因及无利益输送的证明。
  3. 持股比例与串标认定

    • 直接持股:若投标人A直接持有投标人B 10%以上股份(或反之),通常被认定为关联企业;
    • 间接持股:通过多层公司间接持股累计超过20%(如A→B→C,A对C持股25%),也可能被认定为关联;
    • 特殊情形:若持股比例低于5%且无实际控制权,需结合其他证据(如共同投标历史、报价模式)综合判断是否构成串标。

实务建议:

  • 投标前自查关联关系,避免因信息披露不全被认定为串标;
  • 若存在关联关系,可主动向招标人说明并申请豁免(需提供独立投标证明);
  • 关注地方性法规,部分省份对关联企业投标有更严格限制(如要求关联企业只能有一家参与投标)。

如有具体案例或地方政策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细节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