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对于围标串标的规定-徐萍律师|法行宝
2026-08-01 合同纠纷

招投标法对于围标串标行为有着明确且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对围标串标行为的详细法律分析:

一、围标串标行为的界定

围标串标行为主要包括两种类型: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约定中标人;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按照同一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采取联合行动;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账户转出等。

    • 举例:假设有三个投标人A、B、C,他们私下协商,约定由A中标,B和C则故意报高价或放弃投标,以此确保A中标。这种行为就构成了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2.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包括: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泄露信息;直接或间接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采取其他串通行为等。

    • 举例:招标人甲在开标前,将标底泄露给投标人乙,并暗示乙按照某个价格报价,以确保乙中标。这种行为就构成了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二、围标串标的法律责任

围标串标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 民事责任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围标串标行为可能导致中标无效,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包括因无效中标而给招标人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及其他投标人因未能公平参与竞争而遭受的损失。
  2. 行政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并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 刑事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实际处理中的建议

  1. 加强证据收集:在发现围标串标行为时,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投标文件、通信记录、证人证言等,以便后续维权或举报。

  2. 及时举报:向相关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举报围标串标行为,以便及时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罚决定。

  3. 寻求法律救济:如果因围标串标行为遭受了损失,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围标串标行为严重破坏了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相关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如果您在招投标过程中遇到了围标串标行为或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