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处罚中,若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无力支付罚款,通常有以下几种处置方式:
例外情形:若罚款与破产企业恶意违法相关(如环境污染、非法集资等),部分地区法院可能根据具体案情,在清偿顺序上给予一定倾斜,但需以司法解释或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行政机关可申请“终止破产程序”的例外
若企业存在隐匿财产、虚假破产等恶意逃避罚款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2条,向法院申请终止破产程序,并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如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责任)。但此情形需以充分证据为前提,实践中适用较少。
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追责
若企业因破产无法支付罚款,且违法行为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机关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8条,对个人另行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例如: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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