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对于不缴纳罚款的当事人 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要怎么处理-相娜律师|法行宝
2026-04-01 公司事务

行政机关对于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不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按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参与破产程序,不得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 及时申报债权
    行政机关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罚款债权。申报时需提交罚款决定书、执行文书等证明材料,并明确债权性质(通常为普通债权,若罚款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且涉及公共利益,可能被认定为优先债权,但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57条。

  2. 债权审查与确认
    破产管理人将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行政机关需配合提供补充材料或说明,若对审查结果有异议,可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注意:若罚款涉及行政处罚的效力问题(如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债权确认结果。

  3. 参与破产分配
    经确认的罚款债权将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受偿。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行政机关作为普通债权人的受偿率可能较低;若为优先债权,则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但仍需以破产财产为限。
    例外情形:若当事人存在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如隐匿财产),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撤销相关行为并追回财产。

  4. 终止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行政机关不得再对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但可依法参与破产程序主张权利。

建议:

  • 行政机关应密切关注破产程序进展,及时与管理人沟通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
  • 若罚款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可尝试通过债权人会议推动破产财产处置方案优先保障行政债权;
  • 对于恶意破产情形,可向法院申请对破产管理人或债务人相关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