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履行法院调解协议产生的追偿权如何确定管辖-王永刚律师|法行宝
2026-04-22 行政纠纷

因履行法院调解协议产生的追偿权纠纷,其管辖法院的确定需结合以下核心要点分析,结论前置如下:

  1. 优先适用调解书确定的管辖条款
    若法院调解书中明确约定了后续争议的管辖法院(如“因本调解协议履行产生的争议由XX法院管辖”),则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向约定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原第34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调解协议本质属于合同,其管辖约定同样适用。

  2. 无约定时,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若调解书未约定管辖,则追偿权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范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原第23条)规定:

    • 被告住所地:被告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
    • 合同履行地:若追偿权基于原合同履行产生(如代偿债务后向债务人追偿),则原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若追偿权基于独立法律关系(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追偿),则以追偿权履行行为地(如实际支付代偿款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 特殊情形:专属管辖优先
    若追偿权纠纷涉及不动产(如因房屋抵押代偿后追偿),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4条),此时即使有约定或一般管辖规则,均需以专属管辖为准。

实务建议:

  • 起诉前需核查调解书是否约定管辖,避免因约定无效导致案件被移送;
  • 若无约定,需结合追偿权基础法律关系确定合同履行地,建议通过支付凭证、代偿协议等证据固定履行行为发生地;
  • 涉及跨省案件时,优先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以降低送达风险。

如有具体案情或调解书条款需要分析,可直接向我提供细节,我会进一步结合司法实践为您梳理管辖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