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哪种情况视为自动离职”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框架下,已经不再使用“自动离职”这一概念。不过,为了解答您的疑惑,我可以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为您详细解释。
历史背景:
在过去,“自动离职”通常指的是职工在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的行为。这一概念主要来源于已经失效的《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回复》及《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等文件。
现实情况: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劳动关系的管理更加规范化和法制化。现在,当员工出现类似“自动离职”、“不辞而别”等情形时,用人单位不能再直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了。这是因为劳动关系的解除权是形成权,需要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并且这一意思表示需要到达对方才能产生劳动关系的解除效果。在员工不辞而别、用人单位又没有作出明确处理的状态下,应视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未向对方行使解除权。
正确做法:
要求员工办理辞职手续:如果员工有离职的意愿,应当要求其按照公司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包括提交辞职申请、交接工作等。
送达催告复工通知书:如果员工不辞而别,用人单位可以尝试联系员工,并送达催告复工通知书,要求其返回工作岗位或说明情况。
按照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如果联系不上员工,或者员工明确表示不再返回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或相关法律法规,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理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这一过程中,用人单位需要确保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及时向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将员工不辞而别视为“自动离职”而不再做后续处理,存在法律风险。因为这样做可能导致劳动关系一直存续,员工可能在未来某个时间点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等,甚至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现在已经不存在“自动离职”这一概念。当员工出现不辞而别等情形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规范地处理劳动关系,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