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通知供应商参加投标是否违法需分情况讨论,具体结论如下:
若供应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且未被限制参与投标,招标方未通知其参与投标可能涉嫌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若供应商符合招标公告中明确的资质、业绩等要求,且未被列入禁止参与投标的名单(如存在严重违约、行贿等行为),招标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可能构成对潜在投标人平等参与权的侵害。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条强调“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未通知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投标,可能违反该原则。
若供应商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已被明确限制参与投标,招标方无需通知其参与
招标方有权根据项目需求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如资质等级、财务状况、业绩要求等),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说明。若供应商未达到这些条件,或因过往行为被列入“黑名单”(如存在围标串标、重大质量事故等),招标方无需通知其参与投标,此行为不违法。
例外情形:若招标方设定的资格条件存在“量身定制”嫌疑(如为特定供应商设置排他性条款),可能涉嫌违法,但此时问题核心已转为“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法”,而非“是否通知”。
若招标方式为邀请招标,招标方有权选择特定供应商邀请,未通知其他供应商不违法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条,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此时,招标方只需向符合条件的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邀请,未被邀请的供应商无权要求参与,招标方未通知其不构成违法。
关键点:邀请招标的对象需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且招标方需保留邀请记录以备审查。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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