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破产后形成的房产税的滞纳金怎么算-丁艾东律师|法行宝
2026-04-21 公司事务

受理破产后形成的房产税滞纳金,其计算方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破产法的相关原则进行确定。具体来说,有以下要点:

  1. 滞纳金计算的基本规则:

    •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这意味着,房产税滞纳金是按日计算的,比例为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
  2. 破产程序中滞纳金的特殊处理:

    • 在破产程序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的批复》,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按照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 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即这类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
  3. 具体计算示例:

    • 假设某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欠缴房产税100万元,且该税款已滞纳100天。
    • 根据滞纳金计算规则,该企业应缴纳的滞纳金为:100万元 * 0.0005 * 100天 = 5万元。
    • 这5万元滞纳金将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按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
  4. 注意事项:

    • 破产管理人或债务人应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明确欠缴税款及滞纳金的金额和计算方式。
    • 在破产程序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滞纳金问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总结来说,受理破产后形成的房产税滞纳金,在破产案件受理前产生的部分,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产生的部分,则不属于破产债权,不予清偿。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